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的通知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248140927797926319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2023-03-31
  • 发布日期 2023-03-31
  • 发文字号 青住金字〔2023〕20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处、室: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关于推行存量房“带押过户”模式的通知》(青建房字〔2022〕76号)要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购房需求的作用,降低存量房交易成本,市管理中心决定推行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含义

    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是指存量房交易前,卖方无须先行还贷,在不解除房屋抵押状态、交易各方均同意的前提下,完成存量房过户、再抵押,最后清偿原贷款解除初始抵押,该模式打破原有“卖方还清贷款—解除抵押—办理交易过户—买方重新设立抵押”的存量房交易模式,支持一押房屋带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效提高存量房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二、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的对象和范围

    (一)买方贷款机构为市管理中心

    职工购买存在抵押的存量住房,申请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须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2.卖方所售房屋仅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包含组合贷款)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3.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与公证机构签署交易资金提存协议;

    4.买卖双方将相关款项存入公证机构设立的提存账户;

    5.市管理中心作为新贷款机构仅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组合贷款)申请。

    (二)卖方贷款机构为市管理中心

    市管理中心作为卖方的贷款机构的,申请存量房“带押过户”业务须满足下列条件:

    1.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未冻结或查封;

    2.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内不存在诉讼立案和在途变更等业务;

    3.买卖双方申请公证机构对相应的交易价款进行公证提存;

    4.买受人已经将不低于贷款机构规定的最低首付标准资金交付公证机构提存;

    5.全部拟提存款项在偿付顺位上足以覆盖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债权;

    6.全部拟提存款项以市管理中心为第一抵押顺位的优先受益人条件时,公证机构可按相关规定,代卖方向市管理中心申请开具“同意带押过户”证明;

    7.市管理中心作为原贷款机构仅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组合贷款)带押过户申请。

    三、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资金监管

    为增强“带押过户”资金安全性,防范业务风险,交易资金管理实行公证机构公证提存账户监管模式。由公证机构设立独立的公证提存账户,并保证提存监管资金要覆盖未清偿贷款金额。

    四、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基本办理流程

    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主要采取双预告登记模式。双预告登记模式是指先由买卖双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买方和抵押权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待提存资金全部到位后,将上述预告登记统一转为正式登记,并清偿原贷款,注销原抵押登记。

    (一)“带押过户”业务分类

    “带押过户”模式中存在市管理中心仅作为原贷款机构、仅作为新贷款机构和既是原贷款机构也是新贷款机构三种情形。

    (二)“带押过户”业务基本办理流程

    1.买卖双方按规定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2.买卖双方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交易资金提存监管,将相关款项(首付款)存入公证机构设立的资金专用提存账户中;

    3.公证机构向原贷款机构提出“带押过户”申请,原贷款机构出具同意“带押过户”证明;

    4.借款人同新贷款机构签署借款抵押合同等法律文书;

    5.买卖双方办理转让预告登记,买方与新贷款机构同时申请办理抵押预告登记;

    6.新贷款机构领取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将贷款发放至公证机构的提存账户中,并向公证机构提供贷款发放证明;

    7.公证机构收到放款证明后,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启动预告登记转正式登记;

    8.转让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转正式登记后,公证机构通知新贷款机构领取抵押权证。同时,公证机构向原贷款机构交付贷款本息余额,并对余款进行清分;

    9.公证机构根据原贷款机构的结清证明或公证机构资金清分报告,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原抵押登记。

    如房产转移登记业务无法完成,则“带押过户”业务终止,公证机构将终止情况反馈给原贷款机构及新贷款机构,对提存款项进行返还清分,提存账户中的购房款、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分别返还贷款机构和买方本人。

    五、其他事项

    目前市管理中心已完成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的系统开发与测试。经研究,自2023年3月31日起,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单纯公积金贷款业务上线运行,请管理处做好业务运行相关工作。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31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0532-12329